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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证幼儿园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直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1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新建、改扩建一批优质幼儿园,与此同时全区各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有力打击了非法办园、违规办园等行为,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随着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地区由于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不到位,正规学前教育资源覆盖不足,无证幼儿园问题突出,扰乱了学前教育正常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正常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原则

(一)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确保按时完成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行全纳管理,确保办园安全。坚持安全第一,将全部无证幼儿园纳入安全管理和督导范围,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坚持部门协作,实行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四)坚持分类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根据“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原则,按照“一园一案”要求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治理任务

  (一)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条件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无证幼儿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统一研究解决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消防许可。1998年9月1日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合法,未发生改扩建,且未改变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幼儿园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能够证明建筑合法性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用于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督促幼儿园及时委托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2011年以来新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办学许可。由教育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为办理办学许可手续提供便利。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4.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后,再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

  (二)整改一批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办园条件和教师配备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园舍建设、保教设施配备、安全设施、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做好重点监控,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凡是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审监互动工作。

  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日常监管,指导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幼儿园的检查指导,督促无证幼儿园落实安保措施,完善安保、消防设施器材,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督促幼儿园及时委托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从卫生保健、饮用水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市场监管部门要从食品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三)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办园随意性强,教职工配备不足,设施设备配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办园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不办理相关许可证,由教育、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许可证照,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教育部门要妥善安置被取缔无证幼儿园的幼儿,切实保障幼儿受教育的权利。

(四)加大对幼儿看护点的监管力度。对暂时无法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能够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可作为看护点纳入监管范围。各地要随着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数量的增加,逐步取消看护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幼儿看护点的监管力度,坚决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治理步骤

(一)核查告知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及时部署治理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进行排查、分类、登记、造册,摸清无证幼儿园的情况,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底数清、问题明、档案全。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无证幼儿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综合治理,对无证幼儿园下达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分类提出处置意见,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并督促落实。

(二)分类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底前)。

2020年4月底前,对拟准入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办理办学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完成法人登记。

  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教育部门管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2020年10月底前,拟整改的无证幼儿园,要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20年12月底前,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进行整改的幼儿园逐一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审批登记;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予以取缔。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领导小组的牵头作用,压实部门责任,深入开展好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各地要将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设区市教育局于2020年1月底前将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的整治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摸底排查、政策宣传等基础性工作,负责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的具体计划指导、沟通协调、检查督促,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牵头组织对符合建筑、消防前置性审批条件的无证幼儿园进行现场核查,并按审批流程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机构编制部门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事业法人登记制度,及时为新开办的公办幼儿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幼儿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清理整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事件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并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园舍房屋安全和消防许可情况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督促幼儿园及时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无证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幼儿保健、卫生安全、膳食营养、常见病防治和健康知识宣教等工作,做好在园工作人员每年健康体检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证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对其食堂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幼儿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幼儿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消防检查。

(三)形成长效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健全排查摸底机制,各县(市、区)集中组织的排查摸底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4月和10月。排查摸底要建立无证幼儿园台账,做到数据真实、信息可靠。对有办园意向或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筹建,筹建期间不允许招生,对无法按照标准筹建的要及时制止。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瞒报漏报无证幼儿园情况,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予以严惩。各地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整治情况,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各设区市教育局于2019年12月底前将《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表)报自治区教育厅。2020年12月底前,各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钰燕,0771—5815455。电子邮箱:gxjcjyxq@163.com。


附表: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表


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设区市教育局(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无证园名称

园址

性质

类型

举办者姓名及电话

班数

在园幼儿数

教职工数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元/月)

存在 问题

整治措施

预计完成时间

准入

限期

整改

取缔











































































































注:1.性质分为公办、民办。2.“类型”分为四类:一是基本符合办园条件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幼儿园;二是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办园条件和教师配备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三是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四是纳入幼儿看护点监管的无证幼儿园(表格内只填一、二、三、四)。 3.“整治措施”分为三种情况,请根据实际填写(请在相应栏内打“√”)。4.每年4月和10月,各设区市教育局做好摸排工作并于当月15日前将最新统计表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教基教〔2019〕5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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